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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6-08   来源:

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研究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利用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平台和实验条件,开展前沿性和基础性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

第二条  实验室以“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为主线,重点开展“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基础理论、流域水循环及其伴生过程、复杂水资源系统配置与调度、流域水沙调控与江河治理、水循环调控工程安全与减灾等方向研究,致力于为国家新时期重大治水实践提供基础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1月份发布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非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鼓励与依托单位内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国内自然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填写《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国内申请者需经专家推荐,经所在单位批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实验室。国外申请者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开放研究基金的立项、评审、验收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申请人与实验室依托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九条  开放研究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办公室每年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末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课题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标,将取消再次申请本基金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将开放研究基金作为其资助项目。中文标注格式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编号)资助”,英文标注格式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mulation and Regulation of Water Cycle in River Basin,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Research, Grant NO.***”。

第十四条  每项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应发表1篇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检索的论文。实验室的中文署名格式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格式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mulation and Regulation of Water Cycle in River Basin,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Research”。

第十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其成果可申请参加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所有实验过程的原始资料上交实验室存档。

第十七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继续申请更高级别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到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由承担单位审签的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提供论文、著作、专利等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等。由实验室成立验收专家组负责对开放研究基金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审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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